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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

2016年焦作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豫政办〔2016〕103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提前淘汰黄标车有关补贴政策,经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2016年焦作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焦作市商务局 焦作市公安局

    2016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污染排放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豫政办〔2016〕103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提前淘汰黄标车有关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说明及定义:

    1.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车和低速货车;

    2.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公式: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3.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公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属于提前淘汰。

    第二章

    享受补贴的对象、条件及资金筹措

    第三条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淘汰报废时车辆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期限,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属于纳入省政府2014年、2015年、2016年下发的应淘汰车辆范围内的;

    4.经环保部门核准为黄标车的机动车。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提前淘汰的黄标车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含公交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黄标车;

    3.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机动车使用年限应予注销报废的黄标车;

    4.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机动车;

    5.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五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本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四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由市本级统一组织实施。黄标车属地判定按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址不能确认行政区域的,以车主身份证住址所在地为准。

    各县(市)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筹措。四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措,按2:8比例由市级财政和四城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审核后的车辆实际补贴情况年底统一与四城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担的补贴资金可从上年结余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今年上级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环保资金等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1.分类引导,适当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2.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对车辆转出本市的不予补贴,鼓励更新优于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3.区域限行,禁止转入。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以促进黄标车淘汰,同时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重型载货车补贴18000元/辆、中型载货车补贴13000元/辆、轻型载货车补贴11000元/辆、大型载客车补贴18000元/辆、中型载客车补贴11000元/辆、小型载客车补贴9000元/辆、微型载客(货)车补贴7000元/辆。

    关于补贴截止日期:符合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条件的,在2016年9月30日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全额发放补贴;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补贴;之后再淘汰的,政府不再给予补贴。

    第四章

    黄标车提前报废、注销程序

    第八条 四城区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下列材料将车辆交售至市区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本条第1款要求的相关材料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前往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并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四城区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成车辆提前报废注销手续后,填写并提交《焦作市四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为《补贴申报表》)以及其他材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服务窗口对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1)《焦作市四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领取);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4)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5)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6)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储蓄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核对无误后,申请材料中全部复印件、申报表、全权委托书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原件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存档。

    第十条 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联合在中站区中南路焦作市宏源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院内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每天联合办公,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资料审核采取部门联合审核方式,以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补贴标准发放相应的补贴资金。各部门职责分工:

    1.商务部门:审核黄标车是否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补贴申报表》上签字并盖章。

    2.公安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属于四城区范围内登记车辆(省政府2014年、2015年、2016年下发的应淘汰车辆),确认车辆已经注销登记和报废信息的真实性,排除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的车辆。严格审查本办法实施后,车辆转入四城区及车辆所有人转移或变更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等申报补贴的行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补贴申报表》上签字并盖章。

    3.环保部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补贴资金额度,经办人在《补贴申报表》上签字并盖章。

    4.审核完成后,申领人在《补贴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5.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车辆,按照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支付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经联合审核后,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复核内容:部门联合审核意见是否齐全,车主信息是否完整,补贴金额是否符合补贴标准);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环保局委托四城区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所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本人银行账户(个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服务程序,确保资金发放工作安全有序。

    第十三条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部门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黄标车提前淘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取消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环保、商务、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备注:附表详见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市商务局、焦作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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